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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意见和关于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实行集中统一办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1.加强对集中统一办理工作监管。由市行政审批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将集中统一办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对落实此项工作重视不够,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中心”集中办理和审批职能调整、审批人员选配、审批授权、行政审批办整体进驻“中心”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2.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中心”要严格执行《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度》、《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审批责任过错追究制度》,对各进驻窗口审批办证收费执行情况及办理事项的质量、效能实施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对整建制进驻窗口、接待式服务窗口和年检窗口制订不同考核办法,实施全程跟踪问效。监察部门要不断完善网上投诉、受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监督,对行政审批办理过程、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监察。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体外循环”等问题,确保行政审批工作廉洁高效。

  3.强化行政审批社会监督。要严格执行 “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承诺超时默许制”等办事制度,通过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采取服务对象定期评议、随机调查问卷和发放征求意见卡等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强化社会监督,实现“阳光政务”。

  (三)强化窗口职能

  各部门要明确窗口负责人,进一步向行政审批办授权,按照“既能受理、也能办理”的要求,除法律明文规定和涉及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由部门领导签署行政意见或需班子集体决定的审批项目外,其他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必须下放窗口,由进入“中心”大厅窗口负责直接签批办结,同时需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制作证照、印发批文等审批环节也应由窗口直接组织,保证审批窗口以行政主管部门名义独立行使行政审批权。窗口工作人员要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骨干组成。窗口及工作人员要分别在部门和“中心”政务公开栏公布。

  (四)健全规章制度

  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工作规程》、《行政审批综合管理办法》、《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度》、《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度》和《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等配套制度和规定,用制度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行政审批行为,确保行政审批工作规范高效运行,切实做到公平、公正、便民、利民。

  各区、县(市)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实施方案,明确重点工作内容,确保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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