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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意见和关于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实行集中统一办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营造良好行政审批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凡是具有行政许可和审批服务职能的部门,要对照市政府核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重新清理核对本部门、本单位审批服务项目,除转为日常监管、事后备案、下放和取消的,均要集中进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管理,集中联合办理。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进驻“中心”的,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结合哈尔滨市行政审批工作实际,进驻“中心”模式分为三类:

  (一)整建制进驻“中心”。按照《关于组建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的通知》(哈编办字〔2008〕228号)关于“撤一建一”的要求,设置行政审批办公室、具备整建制进驻的部门,按照“两集中、两到位”模式全部纳入“中心”集中办理。具体进驻部门包括:市发改委、建委、农委、水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畜牧兽医局、房产住宅局、民政局、卫生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体育局、林业局、交通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气象局、公安局、农机局、物价局、经合促进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化局和新闻出版局。

  (二)在“中心”设立接待式窗口。对于承担行政许可和审批服务事项单一,不宜按照内设机构“撤一建一”要求设置行政审批办公室(包括审批职能分散和受场地、设备限制暂不能集中进驻)的部门,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在“中心”设立接待式窗口,通过委托窗口受理和送达的方式将本部门行政许可和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中心”集中办理(由窗口负责咨询、接件、发证,部门内部限时办结)。具体进驻部门包括:市商务局、人事局、国家安全局、旅游局、民族宗教局、粮食局、统计局、人防办、供热办、人口和计生委、财政局、广播电视局、教育局、档案局、保密局和残联。

  (三)在“中心”设立集中年检窗口。具有行政许可和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年度检验职能的部门,应当在“中心”设立临时窗口,集中办理各项年检事项。其中,常年受理年检的部门要安排专门人员承担;季节性受理年检的部门(包括几个部门联合年检项目)可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在“中心”临时窗口办理年检。具体进驻部门包括:市编办、经合促进局、工商局、商务局、民政局、旅游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粮食局、民族宗教局、物价局和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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