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行政审批运行模式
(一)实行限时并联审批。凡进入中心,涉及2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实行“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协同会审、联合踏勘、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方式。在审批过程中,一是确定其中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二是牵头部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后,抄告各协办部门同时办理,召集协办部门开展联合踏勘或举行联审会议;三是协办部门分别同步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四是牵头部门汇总各协办部门审核意见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审批手续,并负责告知审批结果。同时,由中心及时公示审批结果。
(二)实施集中收费管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主体不变、权益不变、标准不变的原则,对进入中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一口式”收费,统一建账、统一收缴、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减、免、缓缴相关费税。
(三)推行公示告知服务模式。市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将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设置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和所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办事要件通过公众信息网站、设置触摸屏、制发统一规范的办事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加强对审批项目办事要件和办理进度的动态管理与公示,确保审批信息公开及时、有效。
(四)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各环节要有规可循。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的事项和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行政机关必须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对无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只要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应颁发行政许可;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应按《
行政许可法》规定,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对通过招标拍卖、考试、考核、登记和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别程序,独立颁发行政许可的,应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实行承诺超时默许审批制。进驻中心的市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作出承诺:对企业和群众提交的手续齐全并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在法定审批时限内既不批准、也不驳回,又无法定理由超期的,对不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他人健康等行政许可事项,视为默认行政审批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通过市政府授权的平台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追究超时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三、健全行政审批服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