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意见
和关于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实行集中统一办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实行集中统一办理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一日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营造良好行政审批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7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行政审批项目
(一)统一界定行政许可项目。市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70号)规定,进一步明确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整合工作,不得任意增加行政许可项目,并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流程和标准。
(二)合理调整入驻项目。市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推行新的行政审批服务模式,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凡属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项目及配套公益服务项目,统一入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集中、联合办理,做到“两集中、两到位”,即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职能向一个处室集中,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处室向中心集中;行政许可项目进驻中心落实到位,行政机关对窗口工作人员授权到位。各区、县(市)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核定的审批服务项目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