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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二)联合开展打击“黑车”行动,形成部门联动的大战役。各地要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织机构,协同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治理活动。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互相通报情况,研究应对措施,建立例会制度,分析形式、部署工作、及时上报信息。全省交通部门抽调1000名,公安部门也要抽调素质高,业务精,政策性强,作风硬的干部参加打击“黑车”专项治理活动,参加联合执法工作期间,全身心的投入到专项治理活动中。要采取晨查夜检、互检互查、依据群众举报便乘取证和利用科技手段侦察取证等多种形式掌握违法经营行为的证据,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三)坚持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形式,及时报道专项治理活动的工作动态,曝光非法经营行为,每月公布一次打击“黑车”的数量和处理结果。宣传非法经营的危害,引导广大乘客不乘“黑车”和提高对“黑车”的识别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支持专项打击“黑车”行动。公开举报电话,实行实名有奖举报制度,在对“黑车”的罚没款中按比例提取奖励基金,对举报查实“黑车”的给予奖励。
  (四)提供工作条件,保障专项治理活动工作经费。各地交通部门要提供联合执法的工作场所,关心参加专项治理活动人员的生活。交通、公安部门要抽调能满足专项治理活动的监管车辆,统一调动。各地要充分利用交通、公安、城管部门的电子监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在专项治理活动中筹集资金增加科技装备,提高现代化监管水平。 财政部门对专项治理活动给予专项资金的支持,对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要从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中划出一定的比例资金用于专项治理活动,并将专项治理活动中的罚没款全额用于打击“黑车”的专项资金和举报奖励基金。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巩固专项治理活动成果,防止违法经营行为反弹。一是各地在专项治理活动中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邀请人大、政协的代表、社会各界人士和出租车司机的代表作为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督员,监督行业管理工作和市场经营秩序,努力提高行业为社会服务的水平,提高社会对行业的满意率。在全省实行统一的监督举报号码,方便群众监督举报。二是要会同司法、财政部门建立滞留非法经营车辆长期不接受处罚和无路权车的拍卖、销毁处置办法,解决对“黑车”罚款后继续参加非法经营的恶性循环问题。三是要积极请示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被停止违法经营残疾人的生活出路,为他们提供从事其他生产、经营的渠道和项目。四是要实施总量控制,搞好市场调查,掌握供需变化,根据市场需要满足出租车的供给。改变出租车企业小、弱、散的状况,引导出租车行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五是提高出租车的服务质量,加快车辆更新速度,统一出租车车身颜色,便于群众识别,满足群众乘车的要求。六是逐步在出租车上安装使用GPS卫星定位装置、电子营运证等科技装备,解决“套牌车”不易识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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