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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第三阶段:总结巩固阶段(5月6日-5月20日)
  各地要积极探索专项治理工作的科学监管措施,逐步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长效工作机制,防止“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出现反弹,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次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落实。
  组 长:
  高志杰 省交通厅厅长
  副组长:
  王小溪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 伦 省交通厅副巡视员
  成 员:
  梁 旭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何健民 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
  张学柱 省治安总队副总队长
  邓 驰 省刑侦总队副总队长
  卢 劲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
  李 潘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兼省道路稽查总队总队长
  王 勇 省道路稽查总队副总队长
  黄文平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车管理办主任
  李景华 省道路稽查总队副总队长
  张净洁 省道路稽查总队副总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主 任:
  李 潘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兼省道路稽查总队总队长
  成 员:
  史剑飞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稽查总队 0451-82260138
  刘海滨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0451-82625063
  邢 军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办 0451-82340849
  传真电话:0451-82260138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把打击“黑车”专项治理工作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专项治理活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各部门积极参与,形成合力,综合治理“黑车”参与经营的顽疾。要建立打击“黑车”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指挥、监督、协调和指导打击“黑车”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研究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交通部门负责对“黑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对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协调司法机关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运营黑恶势力,查处无路权车辆参与违法经营的车辆,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堵国家机关、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以及暴力抗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财政部门要调动资金,保障工作经费。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私养“黑车”、充当非法经营“保护伞”的公务人员。劳动部门和各级工会要开辟就业门路,妥善安置被停止非法经营人员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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