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治理主要线路、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医院、商品集贸市场、旅游风景区、新建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区非法运营车辆和倒卖客源、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严厉查处节假日、春运等客流高峰期间非法经营行为。
(四)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
(五)建立健全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执法队伍和长效工作机制,通过科学的监管措施,使客运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环境和秩序明显改观。
三、实施步骤
各市(地)要按照省统一部署,集中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切实保障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专项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月20日-2月25日)。
各地交通、公安部门要成立打击“黑车”专项治理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采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打击“黑车”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的法规政策。通过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和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自觉抵制“黑车”、举报“黑车”、不坐“黑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加大对“黑车”的打击力度;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专项治理活动中,增加信息来源,获取本地区“黑车”的翔实资料,为实施集中治理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月26日-5月5日)。
各市(地)要把打击“黑车”专项治理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在此阶段,一是做好出租车市场调查摸底,查清本地非法经营的基本情况,获取翔实的一手资料,明确打击的重点,严格区分非法经营和违规经营,为开展集中打击“黑车”做好准备。二是交通、公安部门要抽调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的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集中力量开展打击无路权车参与非法经营;打击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及社会其他车辆参与非法经营;清理异地驻点运营和以合乘方式招揽长途旅客的出租汽车违规经营;打击欺行霸市、垄断市场强迫交易、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经营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团伙等专项行动。三是对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成为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四是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防止“走过场”,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遏制“黑车”的生存空间;要加大打击成果宣传力度,震慑非法营运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