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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五)承运人责任险险单;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核实无误后,应当场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签发《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包车路单》和包车客运标志牌;不予许可的,以不予许可决定书形式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临时加班客运和包车客运期限届满后,应将《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临时营运申请表》、临时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临时道路运输证或《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包车路单》、包车客运标志牌交回签发机关。
  第四十一条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许可程序实施,非定线旅游客运班车按照包车客运许可程序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中,应制作《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同时将违法实施和处罚结果抄告许可机构。
  第四十三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及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交通行政许可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运输服务,对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擅自停业、歇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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