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等;
(四)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五)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六)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七)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依据、理由;
(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内容及提出的证据;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章 加班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第三十五条 加班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必须符合道路旅客运输的基本条件。
第三十六条 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无法正常营运时,经营者可按照临时加班客运线路的许可权限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营运申请书;
(二)临时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报告单;
(三)临时营运车辆行车执照复印件;
(四)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承运人责任险险单;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核实无误后,应当5日内做出许可决定或不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签发《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临时营运申请表》、临时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和临时道路运输证,临时营运期限不得超过30日;不予许可的,以不予许可决定书形式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在春运、旅游旺季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组织车辆技术等级符合营运技术标准的营运客车,凭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包车路单》和包车客运标志牌运行。
《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包车路单》和包车客运标志牌一个运次有效。
第三十八条 需办理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向包车线路起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包车营运申请书;
(二)包车车辆技术检测报告单;
(三)包车车辆行车执照复印件;
(四)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