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五)审查其他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查时,应当指派至少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除当场可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决定道路客运线路许可的或许可过程中需要组织听证的,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许可时限内,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规定的许可时限内作出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予以许可的,按规定将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不予许可的,按规定将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8年,由许可机关根据车辆等级、营运里程、日发班次、路况等因素确定。实现公车公营的客运班线,经营期可适当延长1-2年,但经营期限不得超过8年。
第二十一条 鼓励道路客运经营主体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新许可的客运班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客运班线经营权:客运班线经营权归属客运企业所有,企业内部可以采取公车公营或承包经营等方式进行运作,但必须由企业统一经营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
(二)车辆产权:营运客车由运输企业全资购置纳入固定资产,其资金来源可分为企业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吸纳的社会资金,车辆行驶证的有关证照注明的所有者为运输企业;
(三)财务关系和收益分配:班线经营权与收益权相一致,运输企业对客运班车的收入统一进行结算,全部上缴企业,企业按相关规定给司乘人员发放工资及相应的福利待遇,是股东的职工应按企业盈利情况参与分配红利。司乘人员不参加单车的利润分配,不与单车的收益挂钩;
(四)与承包人及驾、乘人员的关系:运输企业对承包人及驾、乘人员要实行员工化管理,费用支出纳入运输成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承包人及驾、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统一投保“三险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