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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十二条 受理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受理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在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许可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外,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出具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注明理由。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后5日内,以公告形式将许可事项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
  道路客运行政许可的公式,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
  (二)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
  (三)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公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向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作为行政许可的审查依据。不予同意的,应说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后15日内,按照下列条件完成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发展规划;
  (三)符合道路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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