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道路客运班线许可的相关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及开通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建议书;
4、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起讫地自然状况、经济状况、旅客出行的潜在关系及目前旅客出行方式、客流状况调查及调查方法、运营方案、拟进站点和班时、线路图、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5、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6、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7、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尺寸、购置车辆资金来源。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8、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9、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10、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营运方式和日发班次的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申请变更其他许可内容的,要提供下列材料:
1、《黑龙江省道路客运经营调整表》;
2、近1年的道路运输规费征缴票据或规费征缴部门出具的证明;
3、近1年的客运站结算票据或客运站出具的营运证明;
4、调整发车站点的,提供客运站进站意向书;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在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各类行政许可手续过程中,必须由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申报,如有特殊情况,需非法人代表申报的,可委托其他业务人员作为代理人,持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申报。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各类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核实申请人身份、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的名称和件数,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应与原件进行核对,并由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