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群众是指要充分考虑道路客运的比较优势,合理安排发车站点、班次,为旅客提供方便、快捷、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
第五条 道路班线客运经营权原则上应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的范围:
(一)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开业许可;
(二)道路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加班客运、包车客运,许可内容包括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等;
(三)原许可内容的变更;
第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的权限: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由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
(二)从事省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
(三)从事跨省客运经营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
(四)从事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农场间客运经营的,由省农垦总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
从事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农场与市、县客运经营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省农垦总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同意后,由车籍所在地市级(省农垦总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
从事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的农场间及农场与市、县客运经营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
第三章 道路客运行政许可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的,按照本规范第七条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一)申请开业许可的相关材料:
1、《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尺寸、购置车辆资金来源。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