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黑交发(2009)62号)
各市(地)交通局,省农垦总局交通局:
现将《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依法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运输条例》(以下简称《国道条》)、《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省道条》)、《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许可程序》)、《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10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是指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不含出租客运和公交客运)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黑龙江省境内申请从事道路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加班客运、包车客运及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和管理。
第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方便群众等因素,对道路客运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供求状况是指要充分考虑道路客运市场供求情况,运力和运量基本保持平衡,适度超前发展。
普遍服务是指要充分考虑不同消费群体,在道路客运市场形成大、中、小型结合,高、中、普档配套的运力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