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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春融期治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联系电话 0451-53673786
  联系人 张 镝
  源头监管组
  组 长 梁 旭(兼)
  副组长 丁长虎 李 潘
  成 员 各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人。
  联系电话 0451-82340024
  联系人 张静源
  (二)职责分工
  各级公路路政部门、交通运政部门、航运公安部门应遵循“加强配合、各司其责、通力合作、联合治理”的原则,积极主动地进行沟通和协调,及时调整治理重点,全力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1、公路路政部门对超限车辆进行科学检测,对非法超限车辆进行处罚,责令车主对超限部分的货物实施卸载或采取强制卸载,消除违法行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整顿,对给公路造成明显损坏的,按照赔(补)偿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予以赔(补)偿。
  2、运政部门加强对道路运输货物装载场(站)检查,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场矿企业以及煤、油、粮、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实行运政管理人员派驻或巡察制度,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3、航运公安部门负责对治超检测站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进行组织和疏导,协助路政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科学检测,配合地方公安部门维护治超检测站点治安秩序,确保一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4、原交通征费稽查人员在省政府法制部门未明确执法职能前,协助配合治超检测站点对绕行治超检测站点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流动稽查。
  (三)人员和装备的配备
  专项行动采取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固定检测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每个检测站点实行24小时三班轮换制,每班不少于12人,其中每班公路路政部门4人,航运公安部门2人,协管人员3人,卸货人员3人。同时,每个检测站配备治超检测车一台。
  各治超检测站应自行配备必要的照明器材、对讲机、锥形筒、现场公示牌、装载机、切割风焊等检测设备,所有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并保证正常使用。每个治超检测站要备有卸货场地,在检测站前方1公里、500米位置设置醒目的指示牌。
  (四)严格执行超限认定标准
  统一超限认定标准是确保春融期治超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的基础,各地必须按照统一认定标准对超限车辆进行治理,所有车辆在装载时,不能超过下列规定的标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20吨;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30吨;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40吨;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5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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