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新出字[2009]6号)
各市(地)新闻出版局,省农垦、省森工、哈铁系统新闻出版局(处),机关各处室:
现将《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读暂行办法
为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把握正确的出版导向,提高出版物质量,促进出版物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务院《
出版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部署,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是指在我省出版及在我省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及网络出版物、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版物审读是指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出版物的内容和社会效果进行的审读检查,并做出具有一定权威性的评价,也包括对版权登记作品的审查和对非法出版物的鉴定。
第三条 出版物审读的宗旨是及时发现并指出出版物在出版导向、刊载内容、学术水平、编校质量、印刷装帧和出版形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导和督促出版经营单位依法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出版物质量和行业建设水平,促进我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出版支持。
第四条 审读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组织,实行归口管理。坚持重点审读、专项审读与日常审读相结合。重点审读和专项审读由局业务主管处室聘请专家或有经验的处内人员进行;日常审读由局业务主管处室提出意见,由局机关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审读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明辨是非,政治敏感性强,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