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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土地增值税自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9年5月底前)
  市局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的有关要求,做好自查工作所需基础数据的各项准备和部分操作培训工作。
  区县(分)局根据市局文件制定本辖区的自查工作方案(包括工作进度安排),于5月底前报市局备案。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9年6月底前)
  区县(分)局按照自查内容和方式的要求,本着“全面比对,全面自查”的工作原则,对辖区内的土地增值税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各局在自查中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对土地增值税的预缴申报、清算、存量房交易情况进行自查。对发现问题可以解决的,应及时解决。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9年6月底前)
  区县(分)局应于2009年6月底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市局。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自查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包括全面比对情况、重点自查情况、发生问题比率、问题归类总结;二是自查工作成效概况,主要包括问题纠正率、未纠正的原因、自查工作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影响分析、长效机制的建立等内容;三是自查工作中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包括政策问题、征管问题等。
  区县(分)局应于2009年6月底前根据自查情况填写《土地增值税自查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
  第四阶段,抽查检查阶段(2009年9月底前)
  市局将在本阶段对区县局的工作采用抽查或区县互查的方式,以2009年5月31日的时点数对各单位的自查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六、自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领会此次土地增值税自查工作的意义,要借此次自查工作,查找、弥补我市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漏洞,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二)积极主动
  各单位要充分理解此次自查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积极主动地开展自查工作,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的重点自查对象,尤其是达到清算条件的重点开发项目,合理有效地布置自查工作。
  (三)后续管理
  此次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继续贯彻自查工作精神,进一步做实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地方税税源监控平台深入研究数据分析、比对等数据利用工作,及时发现征管环节中的漏洞,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建立税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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