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节能监督检查。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公共机构用能方面存在问题,对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及时下达节能整改通知书,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上报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参与,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进行监察确保公共机构节能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
1、加大节能宣传力度。市级公共机构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在本单位、本系统,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节能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介,宣传公共机构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示范作用和重要意义,引导干部职工正确认识国情,增强节能意识,增强能源节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形成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良好风尚。
2、构建节能工作交流平台。市有关部门要利用工作研讨会、工作表彰会和节能技术、产品推介会等形式,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和信息的交流,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节约热情,增强节能工作的有效性。同时要办好节能信息和宣传刊物,及时通报我市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成效,树立典型、推举先进,宣扬和推广各单位在资源节约中好的做法和经验。
3、做好节能培训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分期分批对市级公共机构的节能联络员、物业管理人员、空调、电梯等用能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能耗统计人员进行节能知识培训,提高现有节能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同时,市级公共机构各单位也要经常进行能源教育和日常节能技术、技巧培训组织开展节能比武和岗位练兵,培养广大干部职工良好的用能、用水习惯,营造“人人节约、事事节约、处处节约”的良好氛围。增强公共机构员工节能的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培养良好的节能习惯,树立良好的节约型机关形象。
(八)推动节能审计工作
根据《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依照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审计方案,市各级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本机构的用能状况进行能源审计,对各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