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公共机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另文下发),完成相关各项工作任务。
(三)构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网络。
为保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我市公共机构要依据单位性质实行分级管理,构建完善的节能工作网络,并且依照《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相关规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指导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实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公安、司法等系统各主管部门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导下,开展本级及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分别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开发区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导下,负责本县区、开发区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四)明确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责任。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节能规划确定的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下达到各公共机构。各单位及系统主管部门依据上级下达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的节能工作计划,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并针对本单位用能现状及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将节能管理或节能改造措施列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节能工作目标的完成。
(五)建立健全各类节能制度。
1、建立能耗统计和报告制度。一是市级公共机构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数据统一上报要求,进一步完善能耗统计和管理制度,建立统计台账,落实专人按规定要求如实记录能耗计量原始数据,并及时做好各项能耗报告工作。二是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市级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切实做好市级机关单位统计报表及台帐基础工作的布置、落实及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工作,为市级公共机构节能政策和目标的制定提供依据。
2、建立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本市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耗支出标准,加强市级公共机构的预算管理,指导公共机构加强能源支出的核算,从源头上控制公共财政预算开支。各级公共机构要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作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