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南昌市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洪卫规财字〔2009〕22号)
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管理,保障卫生应急物资供应、调度,现将《南昌市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管理规定》下发各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南昌市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管理规定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南昌市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管理规定
总则
一、为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管理,确保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安全第一、严格管理、存放有序、调度及时、满足急需”的原则,对医疗药品、消杀药品、防护用品、消杀器械、医疗、检验检测试剂等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实行统一协调、分类管理。
三、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由急救、防疫、医疗单位负责储备,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领用,同时市卫生局应急办可以统一调度。
出入库
四、严格执行应急储备物资入库验收制度,各种物资入库时应仔细核对数量,查验质量,做到应急储备物资的名称、生产厂家、数量、产地、规格、型号、参数、批号(出厂日期)“八核对”,验收合格后填入库单,及时办理入库、入账手续。
五、严格执行应急储备物资出库制度,储备物资需领用时,应填写“储备物资领用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发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放应急储备物资。
账务核算
六、物资管理部门(仓库)要建立物资明细账,物资出入库要逐笔及时登记,要与财务总账核对相符。
七、物资管理部门(仓库)要定期对储备物资进行清仓盘点,至少每季度盘点一次,核对物资的出入库记录,做到账、物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汇报,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