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作用,建立健全预防工资拖欠长效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作用,做到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密切注意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一旦发现因工资拖欠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要及时介入并化解,对于恶意拖欠及欠薪逃匿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切实建立预防、调解、查处并重的预防工资拖欠长效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对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要限期整改,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各级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对小额、简单的案件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要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平稳解决。对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争议,要按照快立、快审、快结的原则,及时受理,及时裁决,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优先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深入企业、厂矿,特别是受金融风暴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的企业,全面摸排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并及时调解,坚决防止因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对极少数利用拖欠工资事件,挑动群众集体上访,蓄意制造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人员,要组织力量严密管控,密切掌握其动态,把问题和苗头解决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要认真查处企业或个人抗拒执法部门执行任务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力支持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要发挥举报中心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切实做好对涉及拖欠工资问题的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对因不执行国家政策规定,顶风违纪和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群体性事件和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党纪、政纪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职工工资支付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大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和职工的维权意识。强化对企业工资支付的舆论监督,营造依法保障职工劳有所得的良好氛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拖欠职工工资企业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将此项工作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结合起来,把拖欠职工工资作为企业不诚信的行为进行记录,其中情节严重的列为监管工作重点。对被前置许可部门取消前置许可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恶意欠薪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各级信访部门要依照《
信访条例》的规定,联系、协调、交办、转请、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企业工资拖欠及相关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