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2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预防和解决
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三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预防产生工资拖欠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9〕1号)要求,于2009年3月份以前全面执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要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施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0号)的规定,将保障金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扩大到其他用工领域;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工资支付保障金银行专户,同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可以用保障金垫付本企业拖欠工资等事项的书面承诺。凡不预交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对用工单位进行处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目录,对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帮助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防止新的拖欠发生。在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网格化”和“网络化”监察管理体制,做到将所有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的监管范围,及时消除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隐患。
在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同时,要深入调研,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工资拖欠调剂金制度,为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和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