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加大金融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金融监管机构等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应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供水、供热、环保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优先批准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专项,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向中小服务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与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的中小服务企业开展业务。
六、优化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十八)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新的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符合国家鼓励类服务业项目,可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文化产品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认真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九)实行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各地在制定、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将市区污染大、占地多等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企业关闭或迁出,退出的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城市建设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土地规划计划调控,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加强对服务业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约管理,保证政府供应的土地能够及时转化为服务业项目供地。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二十)完善服务业价格、收费等政策。省物价局要进一步完善服务业价格和收费政策,结合销售电价调整,尽快实现商业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行业基本实现与工业用水价格同价;对利用自家居室开办服务业项目,水电不能单独计量的用户,按该市(县、区)户均用量收取居民生活用水电费,剩余部分按所从事的服务项目消耗的水电及相应价格收取费用。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编制公布《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经国家、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对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收费公路要严格执行《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收费期限和标准的规定,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对从事农村客运服务以及库区、湖区等乡镇渡口和客运经营等方便农民出行的运输行业,实行与城市客运同样的优惠政策。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涉及服务业的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逐步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杜绝价格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