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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09〕3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33号)提出的政策措施,促进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
  (一)抓紧制定或修订服务业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贵州省“十一五”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期评估情况,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顺利实施的对策建议,确保完成《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同时,积极做好“十二五”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的前期研究工作。各市(州、地)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抓紧制定或修订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有条件的市(州、地)或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发展目标,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或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完善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各市(州、地)、各有关部门都要把服务业发展任务分解落实到年度工作计划中。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服务业发展考核体系,在条件具备时,定期公布全省和各地区服务业发展水平、结构等主要指标。
  (二)尽快研究完善产业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提出省级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要根据服务业跨度大、领域广的实际,分门别类地调整和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认真清理限制产业分工等影响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规定,逐步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
  二、深化服务领域改革
  (三)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工商管理部门要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并研究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经营范围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作规定的服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省建设厅要继续稳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要按照《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BOT、TOT、委托等方式建设和经营,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要抓紧研究提出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社会力量增加供给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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