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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用辅料医疗机构制剂品种注册实行网上受理审批的通知

  (2)近3年内,每年使用量及临床疗效小结。

  (三)提供制剂处方、工艺、标准

  提供经批准的制剂处方、配制工艺、质量标准,如有变更,应指出具体改变内容并提供批准件。

  (四)制剂所用原辅料的来源。

  1、化学药应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原料药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及GMP证书复印件、药品标准及原料药的检验报告书。

  2、中药应包括:药材的产地、药材标准及药材的检验报告书。

  3、辅料应包括:生产企业资质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

  (五)其他

  1、原制剂批准证明文件中各项要求的执行情况说明及相关研究资料。

  2、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4号令、《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说明书》规定的说明书及包装、标签实样。

  3、对于医疗机构制剂中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名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85号)中所列兴奋剂物质(如麻黄素等)成分的,申请人应当在制剂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以上资料原件一份,A4纸打印,每项资料应单独装订,封面应注明资料号、资料项目名称、制剂名称和申报单位,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资料袋封面应注明品种名称、医疗机构名称、所报资料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

  单个品种分别填报申请表和申报资料,同品种不同规格可以单独填报申请表,也可以合并填报。

  附件8:
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申报资料项目

  (一)证明性文件。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批准变更文件的复印件(包括附件: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经批准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提供委托配制批件、受委托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与制剂配制单位签订的有效的委托配制协议。

  (二)药学研究

  提供需要变更项目的药学研究资料

  (三)临床研究

  提供需要变更项目的临床研究资料

  (四)配制制剂所用原辅料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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