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3)处方中的药味用量超过药品标准规定的。
6.申请配制的化学制剂属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可以免报资料项目13-17。
7.临床前申报资料项目为1-16项。
8.报送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应同时报送按复核后的质量标准所作的连续3批自检报告书。
9.申报资料须打印,A4纸张,一式三份。
附件6: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申报资料项目
1、制剂调出和调入双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经批准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当提供制剂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拟调出制剂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复印件;
3、调剂双方签署的合同;
4、拟调出制剂的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
5、拟调出制剂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
6、调出方出具的拟调出制剂样品的自检报告;
7、调剂双方分属不同省份的,由调入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同时须附调出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注:申报资料用A4纸张打印(一式二份),申请表一式二份。
附件7: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一)证明性文件。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批准变更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等附件)。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经批准委托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委托配制批件、受委托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以及与制剂配制单位签订的、有效的委托配制协议。
(二)3年内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映情况分析汇总。
1、配制制剂情况
每年的配制量,自检和抽验批次及结果,稳定性总结报告。
2、制剂不良反应及临床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1)提供制剂近3年内的不良反映情况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