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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1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外经贸局拟订的《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
(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外经贸局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攻工业、决战工业、稳定工业”的决策部署,以拓市场带动促投资,把推进“电子商务进企业”作为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有效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保持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43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降低门槛,放宽条件
  申请资助的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含个体工商户),并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
  (二)企业应是首次在经认定的本市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的收费会员;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会员企业尚未获得财政资助的,可在续费时重新申请。
  (三)企业在同一家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同时开展内贸和外贸电子商务应用的可分别申请资助。
  (四)企业已享受省级财政资助的可同时申请市级财政资助。
  二、鼓励参与,扩大范围
  按照“三三制”(财政、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和中小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鼓励本市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电子商务进企业”活动。
  三、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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