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九)营业场所、仓库地理方位图、平面布置图(标注面积、长、宽、高);
(十)营业场所、仓库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现代物流仓储系统情况说明,未要求现代物流设施设备的企业除外;
(十二)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十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情况说明;
(十四)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十五)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十六)保证所申报材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药品零售企业换证申报材料由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六、组织实施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颁布的《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换证的权限、程序组织实施。全区药品批发企业的换证工作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实施,受理中心具体负责药品批发企业申报材料的受理;流通管理处具体负责药品批发企业换证材料的审查、现场检查、审核发证等;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批发企业换证材料的审查、现场检查、审核发证等,由药品安全监管处会同流通管理处共同办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零售企业的换证工作,由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实施。
今年年底至明年年初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药品批发企业,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集中组织换证(今年4月至明年初),换证实施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4月)
1.成立换证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
2.下发换证工作方案、验收标准、申请审批表;
3.培训换证材料受理人员和现场审查人员。
(二)材料受理、审查阶段(5-6月)
集中换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应于2009年5月10日至6月30日期间将换证申请提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中心负责集中受理企业换证申请,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流通管理处、药品安全监管处负责对受理的企业材料集中进行审查。
(三)现场验收阶段(7-10月)
制定现场检查验收实施方案,并付诸实施。
(四)限期整改及复核验收阶段(8-11月)
对经现场检查验收尚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和复审申请报告后,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现场检查人员进行复核验收。
(五)总结发证阶段(2009年12月-2010年1月)
1.汇总验收情况;
2.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换证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现场检查结果;
3.对审查合格的药品批发企业,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七、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