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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换证,并收回原证:

  1.不符合标准规定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2.未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

  3.经营过假劣药品,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4.出租、转让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5.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药品的;

  6.《营业执照》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09年年检的;

  7.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

  8.换证的资料不全或存在欺报瞒报情形的;

  9.其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换证限制性条件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换证符合条件的,给予定点,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中标注相应的经营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定点:

  1.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的;

  2.近半年未经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3.以承包或变相承包方式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由他人经营的;

  4.未依照规定储存、经营或者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5.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6.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

  7.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的;

  8.其他不符合定点要求的。

  五、换证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换证的企业要对照相关标准进行自查,自查完成后提出换证申请。

  药品批发企业换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企业换证申请及自查报告;

  (二)《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由地、州、市局出具的无“一般药品经营企业换证限制性条件”第3、4、5、7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换证限制性条件”第1至8项以及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五)由地、州、市局出具的已按规定实施《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搭建的药品电子监管平台情形的证明;

  (六)企业人员花名册(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岗位、学历、专业、职称、执业资格等内容);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员、养护员学历证明、职称证明、执业资格证明、培训或岗位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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