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米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自治区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自治区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的统一部署,为做好全区《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全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只做减法、不做加法”的原则,通过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加大依法监督力度,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强化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制意识、质量意识,提高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水平,促进药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换证范围
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换证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及零售企业。
三、换证验收标准
(一)药品批发企业换证验收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2007年8月16日下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新食药监流〔2007〕20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另行下发)。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换证验收标准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2005年7月1日下发的《印发〈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新食药监流〔2005〕3号)。
(三)药品零售企业换证验收标准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2008年3月24日下发的《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新食药监流〔2008〕54号)以及2008年10月13日下发的《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核发〈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食药监流〔2008〕278号)。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经营企业的换证,还应符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相关验收标准(另行下发)的规定。
四、换证限制性条件
(一)一般药品经营企业换证限制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