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米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的“发展药品现代物流,促进药品流通企业整合”以及《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提出的“推动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实现规模经营”的精神,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2007年8月16日下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新食药监流〔2007〕20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药品批发企业许可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7年8月16日前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发企业的换证和变更
2007年8月16日前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发企业换证和变更的条件,应当符合《实施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对《实施细则》第三章及本通知没有规定的其他条件,应当符合《实施细则》第二章及国家局《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同时对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库房、配备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明确如下:
(一)注册地在县(市)的企业,其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且必须是大专以上学历。
(二)企业设置的库房总面积应当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对库房面积的要求,其库房一个平面仓间面积、层高、冷库的体积应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三)企业(含注册地在县(市)的企业)配备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应至少包括:货架、托盘、电子标签、扫描设备、条形码打印机、液压式手动搬运车、平板推车、温湿度自动监测记录报警设备、保证药品质量要求的配送车辆等在内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并配备能够满足现代物流及药品经营质量控制全过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企业相关人员应能熟练掌握和运用现代物流设施、设备及计算机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