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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开展“文化先进县”“浙江东海文化明珠”复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开展“文化先进县”“浙江东海文化明珠”复查工作的通知
(浙文社〔2009〕21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开展文化先进县(市、区)和“浙江东海文化明珠”创建,有效地促进了基层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为不断巩固创建工作成果,加强动态管理,进一步增强持续发展的活力,根据文化部的部署和文化厅年度工作安排,今年决定对已获得文化先进县和“浙江东海文化明珠”荣誉称号的县(市、区)、乡镇(街道)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复查,查找薄弱环节,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完善长效机制,推动浙江省文化先进县和“浙江东海文化明珠”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推进浙江文化大省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进程。
  二、复查对象
  现已被授予“全国文化先进县”、“浙江省文化先进县”称号的县(市、区)和2007年前(含2007年)被省文化厅授予“浙江东海文化明珠”荣誉称号的乡镇(街道)(具体复查对象名单见附件1、5)。
  三、复查内容
  1、“全国文化先进县”、“浙江省文化先进县”复查按照新的《浙江省文化先进县评选标准(试行)》执行。(见浙文社[2009] 20号)
  2、“浙江东海文化明珠”复查内容在《浙江东海文化明珠评选标准》(见浙文社[2008]105号)的基础上结合文化站评估定级标准。
  四、复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文化先进县复查:
  1、自查(4-5月中旬)。各复查对象按照《浙江省文化先进县评选标准(试行)》进行逐条自查,并将详细的自查报告报送到各市文广新局。
  2、核查(5月下旬-9月)。各市文广新局对照标准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根据文化部复查时间安排,全国文化先进县的核查报告和《文化先进县核查意见呈报表》(见附件2)要求6月10日前报省文化厅。其他先进县材料于8月20日前报省文化厅。
  核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各文化先进县近3年来在文化建设方面的措施、成绩、经验及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确定复查结论的理由,以及对文化先进县复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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