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9〕85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国家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和有效措施。近年来,各级财政不断加大投入,使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较快,保护物种不断增多,保护面积不断扩大,为改善生态环境和确保生物多样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现行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财政补助政策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自然保护区发展不平衡。同时,由于大多数自然保护区地处边远山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存在经费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保护与开发的矛盾突出等问题,影响了自然保护区的健康发展。
按照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为切实加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管理,杜绝不合理开发行为,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财政补助政策进行改革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完善人员、公用经费补助政策
按照“统一定额、全面覆盖”的要求,改革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公用经费补助政策,逐步建立“在定范围、定面积、定功能基础上定编,在定编基础上定经费”的财政补助政策。
1.适当提高自然保护区正常经费定额标准。按照2007年省财政对自然保护区的正常经费补助预算(人均4.93万元),结合工资调增、事业发展等因素,自2009年起正常经费定额统一调整为人均6万元,其中人均人员支出标准4万元、公用经费标准2万元。
2.扩大财政补助覆盖范围。遵循“同一级别自然保护区享受同一财政经费补助政策”的原则,所有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纳入省级财政补助范围,并按改革后的统一政策执行。
3.省财政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经费补助比例实行差别对待,并与原补助政策相衔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统一按核定的编制数,全额由省财政承担;省级自然保护区,统一按核定的编制数由省财政承担70%。目前尚未核定编制的自然保护区暂不予以补助,待定编后执行。
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人员编制应保持相对稳定。若需调整须征得省财政厅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建立奖惩机制,加强专项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