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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8〕13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理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要求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和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职责,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将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要求相应对食品安全监管队伍进行整合。省政府也对我省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召开了专题会议,做出了具体安排。这次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整,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严格市场监管,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决策。是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建立起依法监管、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从监管体制上解决目前食品药品安全存在突出问题的有效举措,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整的精神实质,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做好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工作。
  二、体制调整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
  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总体要求是: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理顺权责关系,整合管理职能,落实市、县政府责任,完善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水平。
  主要内容是:将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市、县(区)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与同级卫生部门职能进行整合,以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调整后,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同级政府的工作机构,在调整有关职能的基础上,保持队伍和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其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有效监督。其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市、县行政编制总额,审批权限由省一级行使调整为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分别行使。市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所属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市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
  从2009年元月1日起,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同级政府的工作机构,市、县(区)政府承担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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