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各地基层组织把创建“无毒社区”作为基层安全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目标,提高社区预防、发现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能力,扩大“无毒社区”的覆盖面。
四、办理市禁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市卫生局:
一、监督、组织、协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取缔非法设立的戒毒医疗机构。
二、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对经吸毒引起的传染性疾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治疗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理并规范使用,加强处方管理。
四、指导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积极探索新的临床戒毒治疗方法。
五、办理市禁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监督县区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
二、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做出司法解释。
三、对全市县区人民法院的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四、负责协调与外地市法院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关系。
五、及时汇总上报全市已决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据。
六、办理市禁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市人民检察院:
一、协调全市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关系。
二、领导、监督全市检察机关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工作,以及对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三、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四、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禁毒专业培训,提高禁毒执法水平。
五、办理市禁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市财政局:
一、根据禁毒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把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重大禁毒活动专项经费开支,督促各级财政部门把禁毒经费列入预算,并确保专款专用。
二、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好对全市缉毒缴获的毒资、非法收益和罚没财物的管理工作。
三、研究制定禁毒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禁毒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办理市禁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市发改委:
一、把禁毒工作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禁毒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与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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