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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提高使用率的实施意见

  (四)放宽借款人资格限制。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资格,由现在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放宽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即12个月)。
  (五)延长贷款期限。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的前提下,将现行申请贷款期限与本人年龄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六)提高贷款额度,降低首付款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30万元;贷款最高比例上调为80%,购房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20%。
  (七)扩大信用保证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方式由现行的所购房屋抵押一种,扩大至所购房屋抵押、已购房屋抵押、有价证券质押、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担保、职工联保、工资卡担保、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等七种方式,以方便借款人选择使用。
  (八)缩短贷款审批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从借款申请人提供完整资料到贷款审批签约、款项划出,全过程的办理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九)增加贷款业务品种。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解决职工购房首付款不足的困难。鼓励引导各商业银行以住房公积金为引导资金,加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开展二手房贷款业务,缓解职工购房资金压力。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十)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时允许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十一)职工购房允许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使用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经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同意,在规定的时限内,凭有效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配偶、父母及子女住房公积金。
  (十二)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遇到突发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特困家庭子女上学以及大病就医等,凭有效证明材料,经审核,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经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同意可申请提取配偶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
  (十三)财政、审计、监察、人行、银监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相互协调,各负其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定期通报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情况,依法纠正应建未建、自建自管、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问题。
  (十四)各级工会组织要把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单位厂务、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督促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十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及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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