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提高使用率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陕政发〔2009〕16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宝政发〔2009〕5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扩大覆盖面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力度。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至今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在2009年6月30日前为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执法力度,确保为所聘用人员及进城务工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对于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
对于单位合并、分立时未为职工补缴和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时,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的,应当按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对改制后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职工,应当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工会、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共同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催缴工作。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机关及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存基数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级别(岗位)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等项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存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国家设立的津贴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等项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三)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不变。
部分经济效益较好和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职工实际收入较高,缴存标准超出规定上限的,超出部分须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