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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 “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县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
  2、道路交通、铁路等交通运输企业和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
  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超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7、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
  8、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5)瞒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县区政府对有关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县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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