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将政府财政养老补贴(基础养老金,即出口补)与缴费年限挂钩,对45周岁以下农民,在其参保缴费达到规定15年缴费年限的前提下,每多缴费一年,到领取养老金时,政府财政养老补贴(基础养老金,即出口补)每月增加2元,提高年轻参保人员老年后的养老待遇水平,鼓励18至44周岁人员早参保,调动其参保积极性。
三、强化管理服务
(八)加大市级管理服务力度。增加工作人员编制,充实加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工作力量,强化其在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及培训、参保组织实施及宣传发动、财政补贴预算及落实拨付、财务与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经办业务“三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各项业务的检查监督考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职能。
(九)重视基层管理经办能力建设。市、县(区)人事编制部门要采取调整整合编制等方式,落实县(区)、乡(镇)农保管理经办机构、编制和人员,切实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县区农保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按农业人口规模配备,人口在20万人以下的应配备10人左右,人口在20万人以上的应配备15人左右;每个乡镇要在现有编制内为劳动保障事务所至少调整配备1至2名专职工作人员,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为每个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增配1至3名新型农保协管员;村级劳动保障服务站要保证至少有1名村干部具体负责办理新型农保业务,并为其落实相应报酬待遇,切实解决基层管理经办机构工作力量严重不足的实际困难。
(十)强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全市新型农保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由市上安排专项资金,统一开发新型农保信息管理系统业务应用软件、财务管理软件,统一为县(区)、乡(镇)配备新型农保经办业务专用电脑、打印机等软、硬件设施,实现市、县(区)、乡(镇)三级联网,为农民提供便捷、快速、优质、高效服务。
(十一)认真落实工作经费。全面推行新型农保不能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工作业务所需资金全部由财政负担。各县区财政要按照参保人数每年为农保管理经办机构足额安排所需工作业务经费,在此基础上,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区)两级财政都要合理核定农保管理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分别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需要。
四、精心组织实施
(十二)要积极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全市统一确定2009年7月1日为全面推行新型农保参保缴费起始日。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搞好农村人口状况调查摸底,做足做好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周密制定全面推行工作实施方案和细则,并上报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要切实做好工作力量的组织调配及工作条件的提供,做到县(区)、乡(镇)、村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办公设施、工作经费四到位,为全面推行提供组织、物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