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按照保护优先、兼顾治理的要求,保证必要的耕地面积,合理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推进国土资源综合整治,确保土地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5、坚持协调衔接的原则。下级规划要符合上级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二、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3、《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5、《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
6、《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