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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的通知

  三是多层次培育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大力扶持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通过示范引导,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上规模、上档次。

  (四)目标任务。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用5年左右的时间,重点培育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00个。2020年,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占全市总农户的50%以上。通过较长时间的努力,力求60%的产业农户自愿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60%的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加工和营销,60%的农业生产资料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供应。

  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从2009年起,市级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县市区财政也要安排相应扶持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今后视财力增长予以增加。

  (二)组织农业项目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移民开发、国土整理、蔬菜基地建设、科技推广、退耕还林、测土配方施肥、农民素质教育等国家支持发展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可依法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织实施,充分调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农业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三)提供信贷支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信用考核评价办法,完善信用贷款机制;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可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农户小额贷款额度;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依法以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促进农户间的资金合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四)实行税费优惠。严格执行国家对农业生产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济负担。

  (五)提供用地、用电和运输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养基地、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可以纳入农业生产用地管理。种植、养殖、加工生产用电,由电力、物价部门核准,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鲜活农产品运输,交通部门应当优先提供“绿色通道”。

  (六)提供项目申报、进出口经营权支持。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时,与国有事业、企业单位同等对待。对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向商务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拓展境外、国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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