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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局委办: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为进一步扶持和引导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的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快速、健康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现就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以从事同类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主体,自愿以产品、资金、信息、技术、设备、管理为纽带,为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其成员的收入,实行互助和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对内实行服务的一种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之后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要求的一项组织创新与制度创新。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解决千家万户分散经营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矛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对农村资金、技术、人才、劳动力等进行组合,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农民收入;有利于解决政府部门包不了、村组统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架起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增强政府指导农村经济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好“三农”问题的战略高度,把发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的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实事来抓,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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