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措施
(一)科学制定休闲农业发展规划。将休闲农业发展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结合农村沼气、乡村道路、人畜饮水、乡村清洁工程等支农项目,将“农家乐”、“休闲度假农庄”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协调发展。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按照“政府扶持、业主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休闲农业投入机制。市财政每年适当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市级(包括市级)以上的休闲农业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建设,主要用于休闲农业重点建设项目的补助、休闲农业示范企业的认定与奖励、休闲农业整体宣传与推介等。各县市区政府都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休闲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新办独立核算的休闲农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经营的休闲农业,其从事的业务属于农、林、牧、渔项目(见新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列举的税收优惠项目释义),且能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自开业之日起,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经审批的休闲农业企业生产加工用地及生产生活等建筑,纳税确有困难的,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对新办的休闲农业企业,各有关部门要提供优质服务,简化办理程序。
(四)实行有利于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休闲农业企业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尽可能不占用基本农田,并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规模较大的休闲农业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联营或者租赁集体土地的方式进行。农村村民利用现有宅基地、承包土地兴办休闲农业企业的,可以依法采取临时用地的方式进行,但不能改变农用地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期满时自行拆除。支持休闲农业企业开发整理荒山、荒坡、荒滩,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五)完善用水、用电收费政策。对三星级以上休闲农业企业用水价格按工业用水类别收取,用电价格按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六)规范星级农庄(农家乐)评定工作。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牵头,会同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制定《株洲市星级农庄(农家乐)评定标准》,并组成株洲市星级农庄(农家乐)评定委员会,对四星级以下休闲农庄(农家乐),进行评审认定,并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授牌。星级农庄(农家乐)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对监测不合格的星级农庄(农家乐)撤销其星级称号,对优秀的四星级农庄(农家乐)作为省五星级休闲农庄推荐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