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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对擅自建设污染严重的项目,偷排、漏排和超标排放污染物,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污染处理设施等违法行为,一律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二是对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拒不实施或逾期不能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等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三是重大污染案件采取提前介入、先予执行等措施,强化强制执行手段,确保环保执法到位;四是每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环保执法专项行动,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环境质量的逐步好转和创模工作的展开。

  (八)创建环保型单位,推动全民参与创模

  通过开展创环保型单位,使全市大部分单位达到环保型单位标准,为全市创模工作奠定基础。2008年,为典型示范年,争取5%以上的单位建成环保型单位;2009年,为推广发展年,争取60%以上的单位建成环保型单位;2010年,为巩固提高年,争取85%以上的单位建成环保型单位。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2008年1-10月)

  1.组织考察学习;

  2.成立组织机构;

  3.宣传动员;

  4.编制规划;

  5.提交申请;

  6.建立并持续完善档案资料。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1月-2009年12月)

  1.按规划要求,落实县市区和各部门任务;

  2.跟踪监测统计各项考核指标;

  3.定期检查、督办;

  4.邀请国家、省专家现场技术指导。

  (三)整改提升阶段(2010年1-6月)

  1.县市区和各部门自查整改;

  2.对未达标指标进行攻坚;

  3.对重点治理工程进行攻坚;

  4.邀请国家、省专家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并整改。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0年7-12月)

  1.编写验收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2.完善档案资料;

  3.省环保局技术评审;

  4.环保部技术评审;

  5.呈报资料并申请命名。

  (五)巩固提高阶段(2011年1月-2012年12月)

  1.巩固成果,实施持续改进计划;

  2.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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