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型城市化进程
1.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控制城市生活污水污染。城市旧城区改造、小区开发,同步配套建设污水、雨水管道,实现污水、雨水分流,为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作准备;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2009年前,建成河西城市污水处理厂、龙泉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醴陵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株洲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攸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茶陵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炎陵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依法足额征收并按时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费用,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的管理、监督、运营体制,提高污水处理效率。
2.加快垃圾处理场建设进程,控制生活垃圾污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减少垃圾产生。逐步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处理,促进城市垃圾减量化与易降解化。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城市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置场的建设,提高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能力。到2010年,建成株洲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五县市完成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控制由塑料包装物及其它塑料制品造成的“白色污染”,限制使用不易回收利用的其它包装材料。
3.改善城市交通系统,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加强城市交通管网建设,构建快速交通体系,构成环绕河东、河西中心城区的道路内环,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建设长株潭城际轨道交通,实现长株潭三市快速交通无污染化;加快公交专用道、公交港湾站等公交设施建设,落实城市公交优先政策;推广电动公交车、天然气公交车、天然气出租车,降低城市车辆尾气排放量;加强对机动车辆尾气排放检测,检测率持续保持在95%以上,尾气不达标车辆禁止行驶,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4.加快清洁能源推广,控制低空二氧化硫、烟尘污染。城区工业企业禁止新建4蒸吨/小时以下锅炉、窑炉、茶炉、大小灶等燃煤设施(以下统称燃煤设施)。非工业企事业单位(包括商业和服务业企业、机关、学校、医院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禁止新建燃煤设施。城区工业企业现有4蒸吨/小时以下燃煤、燃油锅炉和其它燃煤设施推广使用天然气、电、轻质柴油和液化石油气,非工业企业单位所有燃煤、燃油设施推广使用天然气、电、轻质柴油和液化石油气。居民推广使用天然气、电和液化石油气。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推广实施测土配方,合理施用化肥,鼓励使用有机肥,逐步降低耕地的化肥施用强度。积极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化学农药和生物防治病虫害。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保护,保护生物多样性。推动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进一步强化矿业秩序整顿,加强矿山生态保护,坚决制止无序开采矿产资源的现象,坚决关闭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矿山(点、窑)。对规模化养殖场,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2009年6月以前,完成规模在2000头猪(或折2000头猪)以上养殖场污染治理;2010年6月以前,完成规模在500头猪(或折500头猪)以上养殖场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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