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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株洲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以现代工业为特征的生态宜居城市,中共株洲市委、市政府决定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对于实现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保护和改善环境,创新经济发展模式,提升城市品位,塑造城市形象,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株洲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考核指标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完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强化环境管理,将我市建设为经济可持续发展、人居环境优美的全面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示范区,为中部老工业基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树立典范,成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推动污染减排的模范,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技术规范的模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模范。

  二、总体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践行科学发展观。全市动员,全民参与,用三年时间,突出抓好全市污染减排工作、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工作、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解决全市主要环境污染问题,到2010年,各项指标全面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在长株潭率先建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全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示范区建设奠定生态环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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