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放宽房地产项目税费政策

  (一)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不得提前收取。严格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135号)的规定。

  (二)降低报建费用。对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在2009年10月1日前,房地产企业按程序进入窗口报建的,报建时应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50%收取(其中白蚁预防费收取成本费)。延期至2010年3月1日前报建并开工的,报建费减免20%,延期超过一年的,报建费不予减免。对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新出让的土地,其开发项目在本意见有效期内按程序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报建时应缴纳的报建费,凭土地出让合同延至商品房预(销)售时缴纳,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时,必须提供市政务服务中心关于项目报建已收费的证明材料供市房产局审核。经营性用地在经批准的延长期内不作为闲置土地处置。

  (三)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项目资本金监管比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现行标准下调50%。项目资本金按住宅30元/平方米、非住宅50元/平方米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监管到位,并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力和项目情况,按90%、80%两个等次即时返回开发企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延至办理产权分户手续时收取。

  (四)放宽预售条件。实行商品房网上签约和网上备案制度;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在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对工程进度的要求,即多层建筑要求达到1/3以上、高层建筑要求达到1/5以上的形象进度。

  五、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将住房保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范畴,确保责任、资金投入、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维修、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推行廉租住房配建制度,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在新建商品住宅中按不低于建筑总面积的2%配建廉租住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配建廉租住房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市发改、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必须严格把关,确保配建到位,配建的廉租住房由政府收购或收回。禁止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或变相集资建房。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