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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株洲云龙示范区市级行政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株洲云龙示范区市级行政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株政发〔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保障株洲云龙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各项管理权限的顺利实施,促进示范区发展建设步伐,现就示范区行使市级行政经济管理的权限明确如下:

  一、示范区规划区域内原由市发改委等10个市直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等52项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1)及市发改委等3个市直部门实施的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等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见附件2),授权示范区管委会直接实施。2009年3月9日起,在示范区规划区域内,上述10个市直职能部门不再受理上述行政许可,已受理的未办结卷宗由示范区管委会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二、示范区规划范围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等4项行政许可(见附件3),先期试行由消防、人防、气象、地震4个部门作为行政主体与示范区管委会联合会审,试行阶段上述单位应指派专业人员常驻示范区,严格按照示范区管委会流程和审批时限实施。从2009年7月1日起,涉及人防、气象、地震的3项行政许可再授权示范区管委会直接实施。

  三、市房产局交易管理所设置示范区分理处,由示范区管委会和市房产局实施双重管理,负责示范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测绘、产权证发放等工作。

  四、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平台与示范区资源共享,上述职能部门应配合示范区管委会做好建设项目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和查阅工作。

  附件:1.示范区直接实施许可项目

  2.示范区直接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3.纳入示范区试行联合会审许可项目

  二○○九年三月二日

  附件1:
  示范区直接实施许可项目(52项)

  一、市发改委(4项)

  1、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2、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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