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区建(构)筑物亮化建设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11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味,塑造株洲形象,打造亮丽株洲,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城区建(构)筑物亮化建设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临街建筑,不临街的12层以上建筑必须进行亮化。
市城区周边相对独立地域的大型企业单位要对区域内建筑物进行亮化建设。
二、凡是新建建筑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要向规划部门同时报送建筑规划建设方案和亮化建设方案。其中亮化建设方案须征得市城管执法局审查同意。
对已竣工办理了验收手续的建筑物,建设业主单位要补做亮化项目,并向市城管执法局报送亮化建设方案。
三、建筑物亮化建设的要求:
(一)纯住宅建筑物只要对屋顶进行亮化;
(二)纯商业或办公建筑物要进行屋顶、立面亮化;
(三)集商住或办住一体的建筑物要进行屋顶亮化,视情况进行立面轮廓亮化。
建筑物亮化要结合周边环境进行设计,确保与周边环境融合,做到亮而不俗,艳而不媚。
四、建筑物亮化项目建设费用,由建设业主单位负担,有“专变”电源的,要提供连接电源;市财政统一负担终端控制设备费和运行电费。
建筑物亮化因业主单位无“专变”电源,需要使用“公变”电源的,电力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便利,并免收连接电源入户手续费。
五、对各建设业主单位建筑的亮化项目,验收达到规定要求后,均纳入市亮化工程管理,由市灯饰亮化专业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与管理。
六、规划、建设、城管、房产、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规划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和办理验收手续,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和监督建筑质量,房产部门办理产权手续,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手续,都要将亮化项目作为审查验收和办理相关手续的内容,城管部门要分别参与会审或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