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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采用规范的上行文格式,不得以内部呈批件、白头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七、局委办或县市区政府管理的单位原则上不直接向市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上述单位如有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由主管局委办或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需直接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送主管局委办或县市区政府。

  市属企业、行业协会等原则上不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八、对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地方或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及批请地方或部门负责人处理的批示件,地方或部门应抓紧办理,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并退回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原件或复印件。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地方或部门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重要事项除外。

  九、各地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要给市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4个工作日;对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尽快行文(标注"急件")报送。

  十、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可以公开发布的文件应在文尾附注处加以说明。

  十一、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及时报送(份数为2份),密级公文和公文附件不适宜电子传输的除外。

  十二、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后一般将退回报送单位,由其按规定重新报文。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予以通报。

  十三、省在株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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